上海P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W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2-09-14  作者:连晏杰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例介绍:

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成功召开,汇聚了全世界的目光和赞美。然而,在世博场馆建造过程中,却着实发生了不少争议。本案原告上海P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是上海世博会某馆内装的分包承建商,由于内装的总承包商上海W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迟未能就工程款进行结算,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追讨工程款。

由于世博会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大部分图纸是和施工同步进行的,因此大量的施工内容在原有合同中均未体现,并且也不可能像一般的工程那样,对于每处增加变更部分均进行详细签证。为防止在结算中发生争议,P公司在项目即将竣工前,与合同指定的甲方现场项目经理核对了工程量,双方就实际施工量进行了签署确认。据此,P公司根据该工程量确认,结合合同报价和当时的市场价,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连晏杰律师仔细研究了相关文件,克服了工程竣工图纸不齐全、主体工程已经拆除的种种困难,说服了被告公司项目经理出庭为原告作证,并说服法院依照现场项目经理的书面确认的工程量进行工程审价,还通过法律分析排除了被告提供的证据。最终获得了该案一审、二审的胜诉。

案例评析

本案原告P公司和被告W公司于2010年1月5日签订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总承包的上海2010世博会某馆内部装修工程。合同采用的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总价暂估为人民币2,180,000元,合同对人工、材料及费用的单价予以约定。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很多施工方案及图纸都是在施工同步形成的,因此在P公司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根据甲方W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大量的变更和增加。由于施工周期短、强度大、效率要求高,W公司现场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仅针对部分工程量的变更和增加进行了签证。同时,在增加的工程量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合同未能约定单价的人工和材料。为了防止结算中产生争议,P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会同W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对实际工程量进行了核算,并由双方根据核算结果签署了一份《施工现场签证单》。此后,W公司始终未就工程进行结算,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该案直至2010年10月31日世博会闭幕后方被法院接纳,正式受理前又由浦东世博法庭进行了2个多月的调解,直至案件开庭,某馆已被拆除。据此,P公司要求法院根据双方签字的《施工现场签证单》,结合合同和市场价对工程审价,并根据审价结果要求W公司支付工程款。

W公司则不确认其现场项目经理签字的《施工现场签证单》,并提出世博会结束后,该项目经理由于工作表现不佳而被公司勒令离职,因此其对公司怀恨在心。同时,其又出示了一份加盖P公司项目专用章的《处理意见》,证明P公司曾同意就部分材料价格下浮15%,并承诺免去钢结构加固的全部费用,所涉金额为60余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施工现场签证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究竟应该如何确定项目工程量并交付工程审价部门进行审计。其次,《处理意见》中所述及的部分材料价格下浮15%并承诺免去钢结构加固的全部费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连晏杰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分析案件情况,并说服了被告W公司原现场项目经理到庭作证。该证人事实上是W公司在某馆建设过程中的唯一总负责人,全面了解整个施工过程。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向法庭说明了,该工程的图纸是在施工过程中逐步完成的,并且直至竣工都没有完整能够反应工程全貌的竣工图(仅有框架图,没有节点图和剖面图)。在施工过程中,很多施工环节属于特殊工艺,就是根据其指挥现场完成的。而其在工程全部完工后,根据图纸与P公司现场负责人一起核对工程量,并对核算结果进行了签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连律师结合证人证言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对案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第一,W公司项目经理签署的《施工现场签证单》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首先,作为项目经理,确认工程量本身就是其本职工作,完全不存在超越代理权限的说法。其次,从举证规则而言,P公司提供了《签证单》就已经完成了工程量的举证责任。W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之后与该项目经理曾有过不愉快,这无法推翻该份《签证单》。从证据规则角度来说,《签证单》应当得以认定。最后,W公司仅仅一味地否定现场负责人的签证单,却又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就施工工程量进行了任何形式的确认,显然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的一般常理,由此也恰恰证明了《签证单》的真实性。因此,在工程已经被拆除的情况下,理应根据该份《签证单》进行工程审价。第二,所谓降价的《处理意见》并无法律效力,不应影响工程总价。首先,从权限上说,项目章无权对价格条款这样的合同最核心内容的修订做变更确认。公司对于现场项目管理人的授权显然不包括对价格条款的修订,并且作为发包方也应当预见现场管理人不具权限修改价格,不属善意相对方。因此,该种仅加盖项目章的修订价格条款当属无效。其次,这种工程专用的项目章都是存放在工地上,由工地负责人进行保管,用以对现场对临时发生的情况进行确认,如工程签证等。而合同价格条款的修订既没有临时性特征,又完全没有必要在现场做出,理应经双方公司负责人妥善商谈后谨慎做出,加盖项目章既不符合合同规范也完全不符合常理。此外,连律师在案件材料中还发现了另外一份由W公司提供的《备忘录》,形成时间是在《处理意见》落款的时间之后,里面确认双方在2009年12月23日装修报价基础上,进行最终结算。据此连律师提出,即使存在之前的《处理意见》,那也已经被《备忘录》所覆盖。

最终,该案一审根据《施工现场签证单》所确定的工程量,结合合同价和市场价进行了审价,并排除了被告提供的《处理意见》,直接根据审价结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二审则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判决书几乎完全采纳了原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本案的亮点在于三个方面。第一,是在世博会这样的特殊背景下,工程资料严重不全,连律师通过自己的工作将事实尽可能地还原,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第二,是在突然出现的不利证据面前,没有慌乱,而是通过缜密细致的工作和扎实严谨的法理分析,有效排除了该种不利证据。第三,连晏杰律师始终坚信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并且将这一理念有效的传导给当事人。在获悉当事人曾试图在世博会召开期间,通过工人到园区拉横幅等方式进行“消极”维权时,对当事人进行劝阻和疏导,告诫当事人应以大局为重,并像当事人表达了自己对于本案的信心。最终,本案当事人没有用不好的行为去影响上海世博会的召开,而当事人的利益也得到了维护和保障。法律精神彰显,并使公平正义能够实现,还有什么能比这更让“法律人”高兴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