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等诉上海H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12-09-14  作者:黄海平,傅平

案例说明

这是一起因驾驶员驶入已经建成但尚未正式通车的高速公路路段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由于事故导致3名车上人员当场死亡,且当时高速公路通车在即,因此引发了社会关注。事故当事人的家属将高速公路的业主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承担高达90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因此作为高速公路建设运营方的业主单位是否对事故的损害后果存有过错成为了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此问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单位存在过错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我所律师的努力下,该案在二审中获得改判,同时通过律师的协调,业主单位向经济困难的事故当事人家属给予了人道主义补偿款。案件的最终结果不仅成为此类型案件的一个经典案例,并因为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法院及事故当事人家属的认可和好评。


案例简介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沈某、李某等死者家属四人   (以下简称“死者家属”)

第一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上海X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公司”)

第二被告(二审上诉人):

上海H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H公司”)


2004年12月,死者驾驶小客车进入尚未通车的某高速公路施工路段,与同样进入该路段且逆向行驶的另一辆小客车(驾驶员系X公司员工)正面相撞,导致死者与另一辆小客车上的驾驶员和乘客当场死亡。2005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基于事故当事人均已死亡,经调查后无法查实两辆小客车从某高速公路的哪一收费口进入并如何进入高速公路,以及当时收费口的管理情况,事发时某高速公路系施工路段、封闭式管理,当时两车因什么原因造成相撞,且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违法事实无法认定,做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此后,死者家属沈某等以X公司、H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X公司驾驶员逆向行驶,H公司疏忽管理,两者均存在过错,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各类损失合计人民币901527.58元。

我所黄海平、傅平律师作为H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两位律师通过实地查看取证和走访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H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对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和X公司对于事故发生均有过错,而H公司不管其在事故发生之日是故意还是无意将两辆小客车放入施工路段,均可认定在该起事故中疏忽管理,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原、被告三方应该共同承担此事故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X公司和H公司分别向死者家属赔偿各类损失合计人民币82059.84元。

H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我所律师全面论述了一审法院判决H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所在,指出:

首先,H公司主观上对于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且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事发当日某高速高速公路尚未建成通车,H公司作为某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为保证高速公路的施工建设已经采取了必要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施工区域,禁止非施工车辆、人员进入”禁行标牌、打开收费口的禁行导向灯、限速60公里的告示等,而现有证据也可以证明这些管理工作的客观存在与实施。这些标志警示,对于有着正常思维和辨识能力的成年人,对于已经过驾驶员培训考试的司机而言完全应该而且是能够认知和判断的,如果在此情况下其仍然不予遵守,那么过错就完全在于行为人本身而非H公司了。

其次,事故的发生与H公司的行为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发生死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两辆车辆的相撞,而非其它。H公司建设中的高速公路仅仅是事发现场,但这一联系并不构成法律的因果关系。因为车辆进入建设中的高速公路并非就意味着事故和死亡结果的必然发生。

最后,死者作为某海港新城污水4标的项目负责人,经常往返市区和该港之间,应当完全清楚某高速公路没有通车的事实。而事发当日“衔接某高速公路外部相交道路的标志标线、信号工程尚未完成”,因此无论如何,对于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死者而言,不可能有任何的信号指示或标志标线引导其进入尚未通车的高速公路。死者以及X公司驾驶员是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更是经过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的驾驶员,对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示应当有正确的辨识能力。然而,他们无视H公司设立的禁止标志、标牌,擅自闯入了尚未通行的高速公路,这一过错是尤为明显的。X公司驾驶员违反最基本的驾驶常识逆向行驶,同时,死者以超过109公里的车速进行急速行驶,导致发现对方车辆后躲闪不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了上述意见,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对死者家属要求H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认定X公司和死者应对事故发生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判决X公司按60%的比例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死者家属生活确实困难的实际情况,经傅平律师协调沟通后,H公司自愿给予了死者家属6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款。

至此,一场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诉讼争议通过律师的努力以“法律无情但法外容情”的方式得到的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