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上海J纺织品有限公司 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

  时间:2012-09-14  作者:连晏杰

案例说明

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无疑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建设成果之一。中国的证券市场也经历了多次制度的变迁,直到2005年起,随着股权分置改革逐步推进,中国的股市进入了全流通时代。

法人股,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是指企业法人以其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取得的股份,法人股一般是指非流通的企业法人所持有的股票。但事实上,有部分法人股是由于当时法律禁止个人持有法人股,而由企业为个人代持的,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法人股逐步了获得流通权,法人股个人化的诉讼开始成为一种新类型的诉讼在各法院出现。本案既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法人股确权案件,同时又有一定的特殊性。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拍入法人股时并未订立股票代持协议,法人股流通后又已经被全部出售并购入了二级市场的流通股,本所连晏杰律师在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张某通过被告上海J纺织品有限公司股票账户购入的二级市场股票归原告所有,该案对于此类法人股确权的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案例简介

本案原告张某长期从事个人证券投资。其在2001年左右发现,投资法人股是一个具有盈利前景的投资方向。由于法人股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持有,原告遂借用了亲戚开设的上海J纺织品有限公司投资并持有法人股,当时双方并未订立书面的代持股协议或其他任何书面协议。原告借用了被告的营业执照于2001年在证券公司开设了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账户开设完毕后始终由原告控制。账户开设完毕后,原告于2001年3月至2001年6月以拍卖的方式,通过3家拍卖公司购入了13家公司的法人股并登记在被告公司股东账户名下,购入价款和佣金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原告借被告账户持有的法人股逐步上市流通。原告在法人股具备流通资格后即出售了相应股票,出售后所得的价款分批在二级市场购入了另一只股票。由于被告不同意办理股票过户手续,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二级市场购入的这只股票归原告个人所有。被告则辩称,其股东账户所持有的股票,是其向原告借款并委托原告拍入的,股票所有权应归被告所有,其和原告直接是借款合同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通过企业代持法人股合同是否有效。其次,本案在书面合同缺失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究竟是原告出资并以被告名义隐名持有法人股,还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委托原告购入法人股的借款合同关系。第三,本案要求确权的股票并非当初拍入的法人股,而是法人股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出售后所得资金购入的二级市场股票,这一情况是否影响原告的确权。

本所律师在该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仔细研究了有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相关案例后。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对案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首先,《公司法》并不禁止自然人持有非流通股,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律问题问答也均确认了隐名持股的合法地位。因此,自然人以企业的名义隐名持有法人股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当属有效合同。这一观点属于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也得到了一系列生效判决的确认。其次,从法律关系角度,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确切的书面证据来证明双方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因此原告律师从证据概然性角度、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及合理性角度以及生活规律的角度分析得出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更加符合客观事实以及证据所展现出来的法律事实。最后,关于法人股、法人股出售资金以及购入股票之间的对应性,原告律师仔细统计了该账户数十笔股票买卖的资金损益以及近8年的资金进出、各项股票孳息和资金孳息,最终统计的资金数字分毫不差,从而确定最终要求法院确权的流通股股票就是最初法人股出售后资金的形式转化。

最终,该案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几乎完全采纳了原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部分判决书原文直接引用了原告诉讼代理人代理意见中的语句。

本案的特点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厌其烦地做了大量数字统计工作和其他案头工作,光各类统计表就做了5、6份,详细统计了该股票账户近8年的数十笔股票买卖的详细情况,以及所有持有股票近8年的各类分红、转增以及支付对价等等各类导致股票、资金出现变化的情况,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细致和耐心。第二是案件类型较为新颖,且缺乏最初的出资证明或书面代持协议,承办律师发挥了扎实的法律功底,从多个角度分析了问题的本质及合法性,从而达到了原告要求确权的诉讼目的,充分反映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灵动和智慧。这一案件由于其复杂性更甚于于一般法人股个人化案件,因此该案的最终结果,对于复杂化的法人股个人化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